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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汇兑损我们的人民共和国正以昂扬的姿态屹立在世界东方。习近平为实现中国梦所发出的号召,亿兖煤激起人们无尽的憧憬与向往。德国一直重视能源节约和能源效率的提高,第季并制定了较为完备的相关法律:(1)1976年,制定了《建筑物节能法》。
(3)1978年,纯利跌制定了《供暖设备条例》,并在1982、1989、1994和1998年进行了修改。(一)能源基本法德国联邦法律《能源经济法》(Energiewirtschaftsgesetz)是最主要的能源立法,汇兑损是德国能源法体系中的基本法,汇兑损主要对电力和天然气市场的相关问题进行规范。新法打破了传统的能源工业垄断结构,亿兖煤引入了竞争机制,亿兖煤根本性的改变包括:(1)打破原有的地域供电界限,允许任何符合条件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经营许可的公司经营供电业务。生态税开征以来,第季对德国能源结构的改善和温室气体减排都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是德国能源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98年德国新《能源经济法》第二条即规定:环境可承受性是指使能源供应活动满足合理和节约的要求,以确保以自然资源进行有节制和可持续的开发,尽可能降低给环境造成的负担。
这些法律的主旨在于扶持垄断,对私有制实行限制,并授权政府对全国经济生活进行直接干预和管制。第三,能源产业的国家监管制度。一、德国能源立法体系德国一直注重通过法律手段对能源产业、能源供需制度进行调节和监管。在国内外因素的压力下,德国联邦政府内阁对能源经济法进行了修改。
2000年3月29日,德国颁布了《可再生能源优先法》。按照该法,建筑的允许能耗要比2002年前的能耗水平下降30%左右。第一,公共能源供应的准人制度,即申请许可程序。之后,德国分别在石油储备、可再生能源、节约能源、核能等领域制定专门法。
1991年,德国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向电网供电法》(又称《电力输送法》),强制要求公用电力公司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这为德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这一目的主要通过划定区域界线,由国家监督价格并控制竞争,建立和保证可靠的、城乡价格统一的电力供应经济体系。
该法建立在1991年《电力输送法》的基础之上,被视为世界上最进步的可再生能源立法。另外,热电联产是提高能效、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技术。
(2)1977年,制定《建筑物热保护条例》,提出了详细的建筑节能指标。许可必须适当考虑安全、经济和环境上可接受的能源供应目标。同时,对使用风能、太阳能、地热、水力、垃圾、生物能源等再生能源发电则免征生态税,鼓励开发和利用清洁能源。1987年和1998年,该法进行了两次修改。该法第10条规定,能源供应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公布供电和供气的普遍适用条件和资费标准。(4)1981年,制定了《供暖成本条例》,并在1984年和1989年进行了修改。
(5)管制机关的组织结构。2002年2月1日,德国颁布了《节约能源条例》(EnergyConservationOrdinance),取代了之前的《建筑物热保护条例》和《供暖设备条例》,对新建建筑、现有建筑和供暖、热水设备的节能进行了规定,制定了新建建筑的能耗新标准,规范了锅炉等供暖设备的节能技术指标和建筑材料的保暖性能等。
据此,德国政府先后颁布了多项规范矿物、石油、燃气和电力行业的详细法令,包括《电力供应保障法令》(1982年4月26日)和《燃气供应保障法令》(1982年4月26日),以应对和管理能源危机。该法首次制定于1935年,在当时的纳粹德国,电力、天然气市场几乎没有竞争,大型联网公司同时负责发电、管理和运营供电电网。
热电联产和使用可再生能源在此方面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明确鼓励热电联产的发展。国际能源署(IEA)曾经呼吁德国政府进一步推动电力和天然气市场开放的改革,为公平竞争创造环境。
第二,保护能源消费者制度。德国除拥有较为丰富的煤炭资源外,其石油、天然气资源相对贫乏,大部分依赖进口。《能源经济法》在2005年进行了第二次修改,新法于2005年7月1日生效。德国能源政策演变和立法发展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研究并加以借鉴。
通过谈判,2000年6月,德国政府和核能企业签署了废除核能的协议。该监管机构负责对电力、天然气、电信、邮政和铁路网络的监管,还负责为能源企业制定最高限价。
西德政府在1958年就颁布了《原子能法》,该法是德国核能立法的主要法律,与后来的《放射性物质保护条例》、《核能许可程序条例》等共同构成德国的核能安全与核利用法律体系。2004年,该法进行了修改,共有12条,主要改进了生物质、沼气、地热和光电等能源的支付条件,更加体现效率的要求。
这从修改后的《能源经济法》的以下主要内容可以解读:(1)网络进入的方式和对价。在石油危机后,德国开始重视石油等矿物资源的立法。
(4)私人终端用户的基本供给保护。在申请者不具备确保长期能源供应能力,或可能导致对消费者不利的电力供应结构的情况时,管辖机关可以拒绝申请。2003年,德国颁布了《进一步发展生态税改革法案》,强调税收从依劳动力因素负担逐渐转换到依环境消费因素而定。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所有的电力公司不仅都在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上下功夫,而且进一步改善对用户的服务质量,从而使电价明显下降,服务质量显著改善。
1998年《能源经济法》基本取代了1935年的老法。《煤炭经济法》则为其中的代表性法律,其目标在于确立煤炭产业的国家管制。
由于切尔诺贝利核泄露事件给德国留下了阴影,绿党在1998年上台后,提出了逐步关闭核电站的国家政策。1957年制定的《反对限制竞争法》虽然取消了电力经济中的区域保护协议,但是并未起到多大作用。
该法案授权联邦政府发布法令和规章来保证基本的能源供应。根据《原子能法》,德国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BMU)是监管核能设施和许可核能利用的主要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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