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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青岛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中层领导全市141个镇街空气站的PM2.5、中层领导PM10浓度分别在10-27微克/立方米、26-87微克/立方米之间,均值分别为19微克/立方米、38微克/立方米。
设置自助填表区,用人艺术艺术简述服务对象可以凭借身份证或社保卡自主打印《档案存放证明》等5种表格证明。服务对象可全程自助办理业务,关于中层体现智能与服务的一体化。
按照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领导用人我们对全市43个就业创业服务事项经办情况进行深度梳理,领导用人本着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得的证明材料一律不需要服务对象提供的原则,取消了就业登记、失业保险申领、创业担保贷款等21项就业创业服务事项所涉及的49件证明材料,并做到全市标准一致、统一规范。企业招用人员后,中层领导原来需到三个部门分别办理劳动关系备案、中层领导就业登记、社保登记手续,三口合一后,只需网上一次操作或到一个人社服务经办机构,即可同时完成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实施三口合一 推进人社业务协同办理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用人艺术艺术简述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用人艺术艺术简述切实提升社会满意度,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减少办事环节、精简办事材料、提升办事效率、营造一流营商环境为目标,强化部门间的业务流程协同,加强信息数据共享,面向企业推出了网上、网下一体化办理的三口合一业务,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完成外网网办大厅相关业务功能改造,关于中层实现就业失业登记、社保登记、劳动关系备案一口进入、全程网办。实施全市通办,领导用人让群众就近办。
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中层领导只需网上一次操作或到一个人社服务经办机构,即可同时完成停保、解聘备案、劳动合同解除。就业登记、用人艺术艺术简述社保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一体化办理。未按规定时间、关于中层方式获取的采购文件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供应商自负
五、领导用人工期:项目2年的建设周期。中层领导公告发布时间:2019年9月12日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9年09月23日 14:00 至 2019年09月23日 14: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青岛西海岸新区朝阳山路301号阳光大厦10楼会议室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9年09月23日 14:3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青岛西海岸新区朝阳山路301号阳光大厦10楼会议室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用人艺术艺术简述或授权代理人身份证、用人艺术艺术简述授权委托书、社保证明(网上打印或社保机构出具的证明原件);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投标人为施工总承包资质还需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若联合体投标,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青岛西海岸新区道路工程(瓦韩路西延、关于中层古镇口路专用公路(一期)、关于中层黄河路西延工程(一期)、昆仑山路与香江路立交、胶州湾西路与水城路立交、淮河路西延、胶河路二期及连接道路工程)总承包(EPC F)磋商公告竞争性磋商 一、所属行业:市政 二、采购人:青岛黄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三、总投资额约:457938万元 四、项目概况: 瓦韩路西延、古镇口路专用公路(一期)、黄河路西延工程(一期)、昆仑山路与香江路立交、胶州湾西路与水城路立交、淮河路西延、胶河路二期及连接道路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管线综合、排水工程、给水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交通附属设施等工程设计、施工、保修、融资、配合手续办理、配合竣工验收及移交等全过程工程总承包。
磋商文件500元/份,售后不退。六、磋商文件的获取: 报名单位请于2019年9月13日到2019年9月18日(节假日除外),每天9:00-11:00,14:00-17:00携带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青岛建通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1020房间报名(报名资料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每页加盖公章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不予退还),同时购买磋商文件。
未按规定时间、方式获取的采购文件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供应商自负批准移送的,应在24小时内以交通运输部门名义向有关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材料;不予批准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交通运输部门公章; 2.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 3.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 4.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认定意见、责令整改通知书、票据、合同、证明文件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5.对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应当附行政处罚决定书。1.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部门名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罪名、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等。
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需要累计,以及跨行政区域案件的移送,一般由达到移送条件的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负责。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其他职责,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四)经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可以不经过当事人同意,采取便衣、隐蔽录音录像、隐蔽拍照等方式提取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且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但不得以反复纠缠、许诺重金、虚拟灾害等手段和方式引诱取证,不得采取欺骗、诬陷当事人或者其他违法方式取证。(一)由群众举报的违法案件,提供的时间、地点、涉案车辆车牌号、支付凭证(含电子截图,下同)等经查证属实并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交通运输部门可以直接向违法行为当事人或者车辆所有人下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依法送达,违法行为当事人或者车辆所有人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的,交通运输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对案情复杂、是否涉嫌犯罪难以认定的违法案件,可以邀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参加案件讨论或书面向其咨询。为做好交通运输重点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严厉打击该领域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发现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不全的,可以提出由移送案件的交通运输部门补充调查,或者自行补充调查。(三)交通运输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填写《案件移送书》,并附下列材料。
公安机关对交通运输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受理,或者在《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三)交通运输执法人员现场查处的违法案件,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询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可以替代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必要时,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有关撤销案件决定书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内容如下: 出租汽车客运领域容易滋生违法犯罪活动,黑恶势力组织非法出租客运经营、操纵市场、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聚众干扰抗法、暴力抗法问题突出,已经严重影响交通运输市场秩序和行业稳定。一、案件移送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发现未经许可从事巡游出租汽车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涉嫌犯罪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认为应当依法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交通运输部门;认为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填写《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交通运输部门,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六)对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撤销案件决定书》送达移送案件的交通运输部门,并退回案卷材料。近日,山东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与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印发《关于严厉打击出租汽车客运领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办法》。
(二)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过程中,原则上实行同级移送、同级受理。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五)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迅速进行审查,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对于举报人不愿意告知或者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受案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
(五)交通运输部门可以通过技术系统、设备固定违法事实,通过重点场所、执法车辆安装的或者执法人员随身携带的录音录像设备对现场情况进行摄像、拍照或者录音的方式取证; (六)违法嫌疑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询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视音频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交通运输部门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四)公安机关审查发现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的24小时内书面告知交通运输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对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可以同时提出书面建议。上级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根据案情需要,可以指定下级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查办。
案件移送书应当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二)被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可以将其作为视听资料收集取证,视听资料等足以认定案件事实的,交通运输部门可以直接向违法行为当事人或者车辆所有人下达《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行为当事人或者车辆所有人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的,交通运输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移送程序 交通运输部门(含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下同)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对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三、证据收集与使用 交通运输部门打击非法从事出租客运经营行为,通过以下措施取得的证据,以及由此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可以作为办案证据使用
(二)被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可以将其作为视听资料收集取证,视听资料等足以认定案件事实的,交通运输部门可以直接向违法行为当事人或者车辆所有人下达《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行为当事人或者车辆所有人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的,交通运输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近日,山东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与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印发《关于严厉打击出租汽车客运领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办法》。
认为应当依法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交通运输部门;认为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填写《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交通运输部门,相应退回案件材料。(四)经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可以不经过当事人同意,采取便衣、隐蔽录音录像、隐蔽拍照等方式提取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且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但不得以反复纠缠、许诺重金、虚拟灾害等手段和方式引诱取证,不得采取欺骗、诬陷当事人或者其他违法方式取证。批准移送的,应在24小时内以交通运输部门名义向有关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材料;不予批准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对于举报人不愿意告知或者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受案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
内容如下: 出租汽车客运领域容易滋生违法犯罪活动,黑恶势力组织非法出租客运经营、操纵市场、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聚众干扰抗法、暴力抗法问题突出,已经严重影响交通运输市场秩序和行业稳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案件移送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发现未经许可从事巡游出租汽车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涉嫌犯罪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现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不全的,可以提出由移送案件的交通运输部门补充调查,或者自行补充调查。
案件移送书应当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其他职责,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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