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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综合来看,今冬国内动力煤价格仍将维持低位运行格局。
经全力组织、清查科学施救,49人安全升井,16人现场遇难、1人在送往医院救治途中死亡,遇难矿工遗体全部升井并妥善安置当天下午14时15分左右,严打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黄泥河镇上厂煤矿一号井110212采煤工作面放炮作业时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12月5日,违法救援人员从矿井口走出。目前,犯罪事故抢险现场救援工作已结束,事故调查处理及善后工作正有序进行。升井人员中有6人受伤,集中被及时送到医院救治,目前伤者生命体征平稳。据初步调查,清查矿主在矿厂停产整顿期间私自挖矿和擅自挖破封堵不合格区域的密闭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因。经全力组织、严打科学施救,49人安全升井,16人现场遇难、1人在送往医院救治途中死亡,遇难矿工遗体全部升井并妥善安置。
12月5日,违法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黄泥河镇上厂煤矿一号井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致17人遇难与会专家一致认为,犯罪在新疆煤炭资源大开发的新阶段,开展煤炭资源伴生放射性监管技术标准的制定,非常紧迫和必要。均判定,集中梦家塔煤矿是个人合伙,李峰峨、王二晓、郝汉成各享有1/3的股份。
李峰峨虽为退休干部,清查但他早已于1979年退休,退休8年后才办矿,与上述文件精神并不违背。陕西省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武广韬和北京律师徐冲,严打作为李峰峨的委托代理人,严打再次就陕西省高院作出的再审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正在最高院排队等待立案。违法不能因为行政上的违法性而否认民事上的合法性。调查结果认为,犯罪无任何情况显示李明儿、犯罪郝汉成以1.5万元发展资金占有股份的事实,且当事人王二晓也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观点的真实性,并称梦家塔煤矿为王二晓、李峰峨、郝汉成创办的合伙企业,郝汉成已转让股份给李峰峨、李明儿。
李峰峨称,王二晓自觉难以胜诉,侵夺煤矿不能得手,他把黄陵的大队人马调来,进驻煤矿,所有人员都统一服装,统一工具,统一标识,不用当地工人。市、县政法委组织调查,却被王二晓等人瞒天过海,暗中阻挠,案件久拖未决。
但也有许多热心人士,暗中拿钱支持李家父子打官司,李明儿说道,如果没有他们的支持,自己不可能坚持到现在。因为年迈多病,对承包中出现的种种纠纷争执无能应付,2003年4月5日,只比李峰峨小5岁的郝汉成决定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李峰峨,同时商定,在转让前后,因承包出现的纠纷,以及后来所发生的一切问题,由接收人全部承担负责,风险自理。谁投资,谁有股权是常识,28万转让款全部是我出的,咋就有了明儿的三分之零点五股?儿子替老子办点事,代签个字,股权就变成儿子的了,我还有两个子女,不是制造矛盾吗?但对这些理,他们根本不听。三人签订《个人合伙办矿协议书》,约定煤矿股份分三股,三人各占一股。
如何落实,请指示。责令上缴国库,更不是一退了之,留给另外的合伙人。李明儿虽有公职,但是李峰峨是其父亲,不在子女、配偶之列,所以李峰峨经营煤矿亦不算违规。这是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从开始起诉到现在已经整整十年,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指令陕西省高院重审被驳回诉讼请求后,上诉人仍然不服,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请求保护自己在梦家塔煤矿的股权。
他们在呈递最高院的《民事申诉书》上提出申诉理由:一、申诉人李峰峨、郝汉成在梦家塔煤矿各占有三分之一的合伙份额,是该煤矿确定的合伙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page]无效的胜诉书虽然官司节节胜利,但并没有为李峰峨赢得煤矿经营权,煤矿仍由王二晓把持。
由王二晓担任矿长、法人代表,李峰峨任副矿长兼安全员,三人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并于1992年6月合伙将煤矿对外承包,三人分享着承包费。府谷县纪委、监察局经过仔细调查,认为经股份转让后李峰峨事实上拥有梦家塔煤矿2/3股、王二晓占该矿1/3股,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梦家塔煤矿有府谷县庙沟门镇原财政所所长李明儿的股份。
在签署转让协议时,因李峰峨居住乡下、又值生病,遂由其子李明儿代其签字,郝汉成为保险起见,要李明儿把自己的名字也署上,于是李明儿在父亲的名字下面也加上了自己的名字,但是没有写代签人字样。而在该报告的调查结论与处理意见中却出现李明儿一直代父参与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行使股权的行为,经请示后认为,李明儿是以父子关系之名,行其合伙经营煤矿并占有股份之实,他的代父行为是一种掩盖其违反政策规定、规避党政纪追究、逃避组织处理的投资入股煤矿行为,应列入清理纠正范围的结论。调查还决定:2005年9月份以来,在全国组织开展的煤炭清纠工作中,身为国家干部、清纠对象的李明儿,未按期申报登记、撤股和上缴收益,隐瞒事实真相,继续持有股份,属于顶风违纪。在历次申请工商登记和换证时,申请资料中王二晓、李峰峨、郝汉成合伙人的地位始终未变,但注册资金由最初的1万元发展到2002年11月登记时的30万元,每人各占有10万元股份。如此看来,就算法院认定2/3或者1/6的股权属于李明儿,那么开矿行为本身只是违反了行政法规,他所受到的法律后果也只应该是行政警告或是辞退,但不应影响他对外投资行为的效力。2006年3月13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王二晓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之后王二晓于7月17日前分两次向榆林市中院上交了被判赔偿款及诉讼、执行费共计959461.86元。
2008年王二晓向陕西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5月26日,陕西省高院彻底推翻此前三级法院的判决。1994年,该煤矿营业执照换证时,注册投资人为王二晓、李峰峨、郝汉成三人。
[page]申请最高院再审有了这份报告,先前在三级法院的判决中都败诉的王二晓,终于迎来彻底翻身的机会。但十年来,他虽然屡胜官司,却终究没有得到自己应得的合法权益,昔日用1000元与人合伙创办的煤矿如今价值已超7亿,却被合伙人独吞。
2005年7月6日,李峰峨手持5份胜诉判决书,去矿上找王二晓商讨如何执行省、市、县安全大检查验收不合格责令停产整改事宜,但王二晓避而不见,却从外地纠集来乘12辆拉煤车约130余名手持钢管、砍刀等器件的凶手。李峰峨以30万元(实付28万元)接收了郝汉成的1/3股权。
二、由被告王二晓赔偿原告李峰峨、郝汉成2000年1月至2005年3月31日梦家塔煤矿净利润892961.86元。经榆林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这一流血事件,受骨折重伤5人,轻伤9人,李峰峨等14人受伤住院。但是不能因为他是公务员,就完全否定他投资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王二晓不服判决,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被榆林中院驳回,维持原判。
对于突如其来的变卦,李峰峨、郝汉成向法院提起诉讼,由府谷县法院、榆林中院,一直打到陕西省高院。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段万金律师也表示,公职人员投资企业,违反《公务员法》的规定,按照《公务员法》,可以给行政人员行政处分,包括开除辞退,但是它不会影响公务员投资的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
当时有陕西省高层作出批示,陕西省政府随即发出【2006】67号督查单。裁定书写道,根据陕西省监察厅生效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梦家塔煤矿实为王二晓与李明儿、郝汉成合伙所办,李峰峨并非该煤矿的真正合伙人该合伙纠纷已经行政机关处理,人民法院不应再予审理。
举报信的作者是一位年届82岁的陕北老人,名叫李峰峨,是居住在榆林市府谷县三道沟乡后阳峁村的退休干部。他们当初谁也没有想到,正是因为少写了这三个字,为后来的一系列麻烦埋下了伏笔。
不在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准利用领导干部的影响和关系经商、办企业,非法牟利。武广韬律师告诉记者,是否违法关键是要看公职人员是否有利用职权为家属所办企业从中牟利,从本案来看,李明儿只是一个财政所职员,而且不在煤矿所在乡任职,不可能与煤矿有任何经济瓜葛。五、再审判决与生效判决保护的李峰峨在梦家塔煤矿取得的经营利润89.396186万元形成明显矛盾,应予撤销。他在举报信中写道,我虽已风烛残年,似同小蚁撼大树,可只要不说清楚我的股权哪里去了,不对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我生不罢休,死不瞑目。
四、再审判决以《通知》为据,错误地将李明儿代父行为的法律后果,归结于儿,而不是归于父,违反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明确规定,应予纠正。据此,对李峰峨、郝汉成的起诉应予驳回,原判应予撤销。
该结论瞬间推翻陕西省高院的判决,让李家父子不知所措。二、李明儿不是梦家塔煤矿的合伙人,在该合伙企业中没有任何股份。
府谷县位于陕西省最北端,是陕西、山西、内蒙古三省(区)交界的金三角地带,原是国家级贫困县,自举世瞩目的神府东胜煤田被发现后,便如同坐上了腾飞的火箭,一举成为全省经济冠军,并跻身全国百强县。本规定还明确表示,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在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一律不得离职经商、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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