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4-20 21:20:06源自:本站作者:PB2345素材网阅读(14)
当前,主供模式世界进入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外部形势波谲云诡、变幻莫测,充满不确定性、不稳定性和未知性。
评价方法采用全国工商联现行评价指标体系,获得验证航空产业包括要素、获得验证航空产业政务、市场、法治、创新等五大环境,以企业填报数据与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并委托第三方机构(零点有数)进行客观分析评价。结果显示,打开国际中央民营经济31条和浙江民营经济32条等政策受到浙江民营企业广泛关注并逐步见效,95%的样本企业对发展前景持乐观态度。
市场大门最受民营企业家欢迎的营商环境案例。他们期待在增强交通物流保障能力、主供模式更加及时有效落实涉企政策、主供模式市场监管张弛有度、更大力度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大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支持力度等方面能予以更好改善。浙江省工商联供图根据全国工商联发布的2023年度万家民营企业评营商环境调查结果,获得验证航空产业浙江营商环境满意度位列全国前十,获得验证航空产业获评营商环境最佳口碑省份,浙江省工商联开展的万家民营企业评营商环境工作案例被评为全国十大优秀实践案例。此次评价覆盖浙江11个设区市、打开国际90个县(市、打开国际区),由民营企业线上填报并回收有效问卷17300份,中小微企业占比超过95%,涵盖机械制造、纺织服装、软件服务等25个行业。在市场监管方面,市场大门包容审慎监管、多部门联合检查的满意度评分较高,市场准入限制进一步放宽,新型监管模式广受好评。
据调查结果显示,主供模式2023年度浙江省设区市营商环境企业满意度综合前6强(按行政区划排序)分别为:杭州、宁波、温州、嘉兴、绍兴、金华。2023年,获得验证航空产业浙江提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8月以来,浙江省工商联组织开展2023年度浙江省万家民营企业评营商环境工作。打开国际湖北省人民政府2014年4月4日公布的《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1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2016年9月26日公布的《关于修改〈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9号)同时废止。
市场大门工业企业的纳入标准根据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和相关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等适时调整。主供模式非工业企业连续二年温室气体排放低于纳入标准的。对虚报、获得验证航空产业瞒报部分,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第十条 本省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和新增预留碳排放配额实行无偿分配,打开国际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
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配合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0号《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3年12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应当坚持市场导向、循序渐进、公平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促进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碳减排及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国有企业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五年。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碳排放配额进行重新核定。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相关具体工作,并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第四章 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第二十五条 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制定年度排放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明确排放数据监测方式、频次、责任人等,并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排放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可用于抵销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量。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省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信息披露。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信用制度,记录重点排放单位、第三方核查机构、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等的信用状况,依法纳入本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国有企业存在未履行碳排放配额缴还义务、排放数据造假等行为的,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其所属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重点排放单位应当严格依据排放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实施监测。
重点排放单位在其排放边界内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用于抵销本省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量。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当包含企业的基本信息、生产工艺、主要产品产能及产量,以及温室气体排放量等信息。(三)碳排放权: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重点排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接受核查。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重点排放单位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以及相关数据进行核查,按照要求向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核查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六)价格发现:是指主管部门在特定阶段向市场投放一定数量的碳排放配额,市场通过公开竞争形成权威性价格过程,为市场各方提供价格预期。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如实报告碳排放数据,及时足额缴还碳排放配额,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设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起草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专家及社会公众等的意见。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确定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每年3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重点排放单位预发碳排放配额。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相关工作。第九条 在碳排放约束性目标范围内,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增长、产业结构优化和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等因素设定本省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制定本省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审定。重点排放单位编制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当定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交易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者有构成其他违反交易监管规定行为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等有关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相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做好重点排放单位确定、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缴还、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等工作。第四十条 第三方核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对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行核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 生态环境等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非工业企业的纳入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省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工作,建立碳市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工作重要问题。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九条 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核查结果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温室气体排放单位从本省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中移出:(一)工业企业连续二年温室气体排放低于1.3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
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_2)、甲烷(CH_4)、氧化亚氮(N_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_6)和三氟化氮(NF_3)。支持重点排放单位开展碳减排技术研发和创新。
核证自愿减排量包括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和本省核证自愿减排量。第七条 从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活动的主管部门、机构和人员,依法对碳排放权交易主体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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