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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至9月底,年度该矿已生产800万吨原煤。
2020年9月24日下午,赵章科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公司召开干部大会。张传江不再担任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职务,学奖严永胜不再担任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职务
随着智能智慧研究中心发展,揭晓他们与多名矿业界院士专家建立了稳固的、揭晓长期的合作关系,形成了以蒋宇静院士山东省院士工作站、毛善君教授透明化工作面研究所、何满潮院士110工法应用研究所和5个研究中心为主体的一站两所五中心架构。为争取到该项目落户矿区,年度该公司在郭屯煤矿成立了智能智慧研究中心,年度在科研条件创设、技术力量支持、实验设施配套、生活服务配备等方面,想方设法创造一流条件。2019年初引进何满潮院士团队,赵章科在郭屯煤矿4306工作面开展切顶卸压无煤柱自成巷技术(即110工法)应用研究,赵章科填补了国内冲击地压矿井切顶卸压无煤柱自成巷技术空白。刘孝孔介绍,学奖透明化智能工作面开采技术和110/N00工法等技术在郭屯煤矿的研发应用,学奖不仅填补了多项煤炭行业空白,而且为矿井智能化高效化采掘提供了临矿样本。借助科研团队力量,揭晓菏泽煤电公司又组建了5+N自主研究中心,揭晓选拔业务能力突出、创新意识强、工作表现优秀的职工组建了10个智能化技术创新攻关团队,按照专业细分进行攻关。
毛善君告诉记者,年度他的梦想就是把透明化自适应采煤技术尽早落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特别是搞煤矿智能化,赵章科更不能脱离矿井生产实际。煤矿企业应依法制定从业人员工作时间管理制度,学奖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学奖延长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其中,井下作业人员每日工作时间(包含从井口到作业地点往返时间等)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工作时间过长,揭晓得不到合理休息,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年度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能源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2020年9月3日。各地区应积极引导煤矿企业逐步提高从业人员工资水平,赵章科实现工资待遇与劳动强度、赵章科岗位贡献相匹配,促进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地区经济发展、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相协调。依法依规保障停工停产、学奖脱产培训等期间从业人员相关待遇。
对于夜班取消采煤、掘进作业的煤矿,按有关规定优先给予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支持。加大工资收入向技能型人才、井下一线和艰苦岗位人群倾斜力度,以较为优厚的工资待遇吸引青年到井下一线工作。
各地区应做到煤矿从业人员素质与工作岗位要求相匹配,推动煤矿企业把好人员准入关,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等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井下作业人员、群众安全监督人员等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要求、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具备岗位所需的基本技能。煤矿井下工作岗位是煤矿企业主营业务岗位,不得采取劳务派遣用工。各地区要推动煤矿企业通过提高矿井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大力研发应用煤矿机器人,推行一优三减,鼓励有条件的煤矿积极推行四六工作制等缩短单班井下作业时间,降低劳动强度、强化劳动保护、改善作业环境。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能源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劳动用工 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指导意见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煤矿劳动用工事关安全生产,事关煤矿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煤矿企业要按照《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规定,严格控制非主营业务岗位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和用工比例,到2021年底前,将比例控制在从业人员总数10%以内,并且要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统一管理和培训。(四)鼓励逐步取消夜班作业。(七)逐步实现入企即入校。三、提高从业人员工资待遇(五)引导逐步提高工资水平。
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保护煤矿从业人员权益和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素质等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违规采用劳务派遣用工、被派遣劳动者缺乏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井下作业人员单班工作时间过长等问题仍较为突出,与新时代煤矿职工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仍有较大差距。要加强岗前和在岗安全培训、技能培训等。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劳动用工,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一)逐步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二)严格控制非主营业务岗位劳务派遣用工。
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从业人员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各地区要摸清本辖区煤矿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底数,制定详细计划,按照保安全、稳就业相关要求,在不影响煤矿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采取以转为劳动合同制用工为主的方式,有序将劳务派遣用工转为直接用工或实施转岗,推动煤矿企业在2021年底前逐步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本指导意见,会同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等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的具体实施方案,指导督促辖区煤矿企业结合实际,制定规范劳动用工的计划和措施。各地区应鼓励有条件的煤矿企业通过优化采掘设计、改进劳动组织、升级装备技术等措施,减少夜班作业,逐步实现取消非智能化采掘工作面的夜班作业。各地区要结合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推动煤矿企业加强校企联合,大力推进订单培养、委托培养、联合办学、定向专业培养等,对招用的煤矿从业人员开展培训,到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入企即入校,变招工为招生。同时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教育,严格监督检查和联合执法,鼓励和引导职工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妥善安置从业人员和维护队伍稳定的前提下,确保规范煤矿劳动用工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规范从业人员工作时间(三)规范井下作业人员工作时间。煤矿企业安排井下作业人员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四、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六)强化人员岗位匹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能源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劳动用工 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指导意见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煤矿劳动用工事关安全生产,事关煤矿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七)逐步实现入企即入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工作时间过长,得不到合理休息,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同时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教育,严格监督检查和联合执法,鼓励和引导职工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妥善安置从业人员和维护队伍稳定的前提下,确保规范煤矿劳动用工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二、规范从业人员工作时间(三)规范井下作业人员工作时间。各地区应做到煤矿从业人员素质与工作岗位要求相匹配,推动煤矿企业把好人员准入关,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等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井下作业人员、群众安全监督人员等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要求、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具备岗位所需的基本技能。加大工资收入向技能型人才、井下一线和艰苦岗位人群倾斜力度,以较为优厚的工资待遇吸引青年到井下一线工作。
煤矿井下工作岗位是煤矿企业主营业务岗位,不得采取劳务派遣用工。要加强岗前和在岗安全培训、技能培训等。
四、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六)强化人员岗位匹配。煤矿企业要按照《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规定,严格控制非主营业务岗位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和用工比例,到2021年底前,将比例控制在从业人员总数10%以内,并且要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统一管理和培训。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劳动用工,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一)逐步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各地区要结合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推动煤矿企业加强校企联合,大力推进订单培养、委托培养、联合办学、定向专业培养等,对招用的煤矿从业人员开展培训,到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入企即入校,变招工为招生。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能源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2020年9月3日。煤矿企业应依法制定从业人员工作时间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其中,井下作业人员每日工作时间(包含从井口到作业地点往返时间等)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本指导意见,会同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等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的具体实施方案,指导督促辖区煤矿企业结合实际,制定规范劳动用工的计划和措施。各地区要推动煤矿企业通过提高矿井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大力研发应用煤矿机器人,推行一优三减,鼓励有条件的煤矿积极推行四六工作制等缩短单班井下作业时间,降低劳动强度、强化劳动保护、改善作业环境。
各地区应鼓励有条件的煤矿企业通过优化采掘设计、改进劳动组织、升级装备技术等措施,减少夜班作业,逐步实现取消非智能化采掘工作面的夜班作业。对于夜班取消采煤、掘进作业的煤矿,按有关规定优先给予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支持。
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保护煤矿从业人员权益和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素质等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违规采用劳务派遣用工、被派遣劳动者缺乏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井下作业人员单班工作时间过长等问题仍较为突出,与新时代煤矿职工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仍有较大差距。各地区要摸清本辖区煤矿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底数,制定详细计划,按照保安全、稳就业相关要求,在不影响煤矿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采取以转为劳动合同制用工为主的方式,有序将劳务派遣用工转为直接用工或实施转岗,推动煤矿企业在2021年底前逐步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
各地区应积极引导煤矿企业逐步提高从业人员工资水平,实现工资待遇与劳动强度、岗位贡献相匹配,促进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地区经济发展、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相协调。(四)鼓励逐步取消夜班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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