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4-20 09:28:34源自:本站作者:PB2345素材网阅读(14)
数据显示,美官今年前三季度,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共受理消费投诉59565件,同比上升35.4%,其中第三季度受理消费投诉22318件,同比上升16.7%,调解成功率92%。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电梯制造单位或者电梯销售单位的保修责任,渲染中明确了最低保修期限为自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五年国核威同时明确96333作为专用应急求助号码及应急处置平台的工作职责。
胁论外《条例》特别将高层建筑的电梯纳入重点监督范围。其次,交部合理界定了电梯制造最低保修期义务。为了破解老旧高层建筑电梯突出问题,美官《条例》要求高层建筑电梯配备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设施。包括新装电梯五年质保期、渲染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日常安全管理、按需维保、智慧监管平台建设等。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电梯安全协同治理体系,国核威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问题和隐患。
此外,胁论外细化了电梯使用单位职责。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交部拒不听从劝阻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吉林省百乐酿造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酱油案2021年4月26日,美官白山市市场监管局对吉林省百乐酿造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酱油作出没收违法食品,美官没收违法所得4320元,罚款50000元,合计罚没5432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渲染中已构成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长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经查,国核威当事人所用的鸭头、鸭脖及调料包从当地水产市场和调料市场购买,生产加工后进行销售,货值金额1800元。经查,胁论外当事人在2020年11月,胁论外从大连分别购进墨鱼丸章鱼丸各3箱,为方便销售,将墨鱼丸章鱼丸分装成小袋进行销售,并重新标注生产日期,销售金额共计1370元。交部当即对违法生产的食品及工具予以扣押。
2021年1月20日,白城市市场监管局洮北分局接到12315投诉举报平台线索,反映白城市洮北区劲味肉制品加工有限公司使用腐败、变质的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2021年3月23日,长春市市场监管局宽城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宽城区兰家镇东道村马哨口屯的一处房屋时,现场发现李某某正在生产辣鸭头、辣鸭脖产品,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
2021年5月16日,东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生产场所迁址后未重新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大米。2020年12月3日,吉林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移送的案件线索,吉林市婧正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生产的速冻甜糯玉米粒抽检结果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场检查发现企业现场加工卫生条件差,生产车间堆有产品外包材及其它无关物品。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李洪涛)10月29日,吉林省市场监管厅向社会发布打击制售农村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2021年4月13日,白山市市场监管局浑江分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及检验报告,吉林省百乐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百乐牌酱油、百乐牌鲜味酱油菌落总数超标,为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立即对其进行现场检查。至案发时,当事人使用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制售罗汉肚2批次,货值金额870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于某正在进行饼干生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长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每公斤成本价4.4元 ,每公斤销售价4.6元,货值金额23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和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立案调查。吉林市婧正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不合格速冻甜糯玉米粒案2021年5月31日,吉林市市场监管局对吉林市婧正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不合格速冻甜糯玉米粒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70000元,合计罚没70064元的行政处罚。
长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2021年3月1日,长春市市场监管局绿园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2份抽检报告,显示长春市厚德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猪头肉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长春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涉嫌构成了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食品行为,吉林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2020年9月,吉林省市场监管厅在抽检中发现,吉林市龙潭区某超市经营的香辣金针菇、香辣杏鲍菇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生产涉案速冻甜糯玉米粒400箱,成本价22元/箱,销售价24元/箱,货值金额9600元。
涉案产品无库存,涉案产品共500公斤且全部售出。经查,以上三批次产品货值金额共计79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白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经查,2019年12月至2021年3月,当事人累计生产饼干、绿豆糕各612千克,并全部销售。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百乐牌酱油、百乐牌鲜味酱油,两种包装的酱油是在同一容器内发酵、灭菌、灌装,为执行同一标准,两种包装规格的同一种产品。东丰县梅河乡源精制米厂生产场所迁址未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违法生产大米案2021年5月28日,东丰县市场监管局对东丰县梅河乡源精制米厂生产场所迁址后未重新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大米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0元,合计罚没50100元的行政处罚。
长春市厚德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违法行为案2021年5月25日,长春市市场监管局对长春市厚德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0元,合计罚没20112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长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2020年11月3日,当事人就以上三批次样品提出复检申请,经复检,2020年12月1日,复检机构对三批次复检对象作出均不合格的结论。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23日购进2箱金运隆、烤鸭胸(生产日期:2020/11/26保质期:冷藏或0-4℃7天,冷冻条件下30天)。
长春市海珍汇海洋食品有限公司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行为案2021年3月16日,长春市市场监管局对长春市海珍汇海洋食品有限公司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1370元,罚款50000元,合计罚没51370元的行政处罚至案发时,当事人使用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制售罗汉肚2批次,货值金额87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已构成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长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李洪涛)10月29日,吉林省市场监管厅向社会发布打击制售农村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2021年4月14日,长春市市场监管局绿园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绿园区胜祥食品店,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李某某未取得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违法行为案2021年5月21日,长春市市场监管局对宽城区兰家镇东道村李某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私自生产辣鸭头、辣鸭脖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没收违法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0元,罚没款合计50770元的行政处罚。
生产台帐记录显示:2021年2月2日生产猪头肉28斤,成本价25.00元/斤,销售价32.00元/斤,销售台帐记录销售该批次产品27.29斤,货值金额873.2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长春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长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于某正在进行饼干生产。
经查,以上三批次产品货值金额共计795元。2021年1月20日,白城市市场监管局洮北分局接到12315投诉举报平台线索,反映白城市洮北区劲味肉制品加工有限公司使用腐败、变质的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当即对违法生产的食品及工具予以扣押。经查,2019年12月至2021年3月,当事人累计生产饼干、绿豆糕各612千克,并全部销售。
此批次百乐牌酱油、百乐牌鲜味酱油共生产销售2600袋,货值金额共4320元。2020年10月7日,对同一超市经营的香辣杏鲍菇进行抽样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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