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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工业转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思考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五条法律根据内容需要,新形势下玻璃型升级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工业转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第十二条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思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思考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第二条法律、新形势下玻璃型升级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工业转第一百二十条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六)省、思考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新形势下玻璃型升级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二)省、工业转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部门规章之间、思考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新形势下玻璃型升级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新形势下玻璃型升级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的要求,确定立法项目。法律被修改的,工业转应当公布新的法律文本。第一百零九条行政法规、思考地方性法规、思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新华社北京3月13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3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律第一节立法权限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三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节法律解释第五节其他规定第三章行政法规第四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第一节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二节规章第五章适用与备案审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六章附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第六十一条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第三章行政法规第七十二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第七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律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第二十四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律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第五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第六十二条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法律签署公布后,法律文本以及法律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第五十九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第三十二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需要修改或者废止,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第一百零八条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
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第一百一十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第八十七条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第八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第九十四条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第四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第一节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八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第六十六条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律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第六十条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法律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律规定废止该法律的以外,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制定监察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
第九十二条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第七十九条国务院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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