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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外地人员携犬来本市逗留的,食为先辣条省心组合必须持犬只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签署的动物检疫和免疫证明,食为先辣条省心组合在重点管理区内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赛事起点及终点区域交通管制 起跑区域(市政府门前处) 自2021年5月4日3时起,装开心打封闭山东路(不含)以东,装开心打福州南路(不含)以西,闽江路(不含)以南,东海西路(不含)以北区域。请广大市民详细了解道路交通限行情况,包价大礼包实惠袭提前做好出行安排,管制期间带来的道路交通出行不便,请给予理解和支持。
在管制区域除持有2021青岛马拉松赛车辆通行证和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警、食为先辣条省心组合消防、救护和工程抢险等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通行。半马全程21.0975公里,装开心打比赛线路如下:装开心打香港中路市政府正门口道路中心南侧车道-香港中路-香港西路-文登路-鱼山路-无名路-莱阳路-太平路-常州路-广西路-中山路-兰山路-费县路-单县支路-太平路-贵州路-西陵峡三路-瞿塘峡路-三门峡路-西陵峡路-太平路-莱阳路-南海路-汇泉路-山海关路-黄海路-太平角一路-湛山五路-太平角四路-湛山三路-东海西路-澳门路-五月的风-澳门路-清远路-澳门路-奥运大道-奥帆中心-奥运火炬(折返点)-旗阵广场-上合国际会议中心(半马终点)。四、包价大礼包实惠袭其他管制措施 比赛期间,严禁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横穿管制道路通行。自2021年5月4日8时起,食为先辣条省心组合封闭奥帆隧道燕岛宾馆沿海路段,食为先辣条省心组合增城路,澳门路的增城路至珠海支路路段,珠海支路的东海中路至澳门路路段,东海中路的增城路至麦岛路路段。由东向西行驶的社会车辆分别沿香港东路或松岭路、装开心打云岭路、装开心打秦岭路、深圳路、海尔路、宁夏路、燕儿岛路、福州南路分流,经宁夏路、江西路、辽阳路、银川西路或者胶宁高架路分流。
包价大礼包实惠袭严禁在管制道路占道停车。自2021年5月4日6时30分起,食为先辣条省心组合封闭香港中路的山东路至延安三路路段、香港西路。在重点管理区内,装开心打个人接收临时寄养犬只,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固定居住场所独户居住,且寄养犬只已办理养犬登记。
第十二条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包价大礼包实惠袭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养犬初始登记、免疫手续。4月20日,食为先辣条省心组合济南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食为先辣条省心组合济南市政府提请审议《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两个法规草案的议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负责同志分别代表市政府就两个法规草案作了说明。装开心打城管部门负责查处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等相关违法行为。包价大礼包实惠袭联合办公场所和便民服务点应当向社会公告。
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养犬管理的有关事项依法组织制定居(村)民公约并监督实施。第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辖区居(村)民委员会做好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犬只免疫等工作。
第九条在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对犬只均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在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第二十二条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应当交纳管理服务费。2006年11月30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城管部门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处罚结果抄送同级公安部门。
犬业协会、宠物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教育会员遵守养犬法规,普及文明养犬知识,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饲养大型导盲犬、扶助犬的,还应当提交残疾证。养犬人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犬尸,不得随意弃置,应当委托取得合法资质的无害化处理机构处理。第十条个人和单位只能在其独自占有或使用的住宅、区域范围内饲养犬只,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的办公和生产服务区以及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内不得饲养犬只。
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只能在其登记的养犬地点饲养,临时寄养的除外。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办理犬只免疫、登记时不再收取其他费用。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在重点管理区、泉水补给区和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开办犬类养殖场,不得在重点管理区内设立大型犬、烈性犬交易市场,不得在犬类养殖场和犬类交易市场以外的场所从事犬类交易。第十四条在重点管理区内,单位办理养犬初始登记、免疫手续时,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犬只来源证明; (二)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 (三)饲养犬只的地点和犬笼、犬舍等管理设施以及犬只用途、种类、数量的书面证明; (四)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专职驯养人员名单。设立的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用于接收、检验和处理流浪、暂扣、没收和养犬人自愿送交的犬只。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个人,可以领养经检疫合格的遗弃、无主、没收和养犬人自愿送交的犬只。对已办理登记的犬只新产的幼犬,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六十日内自行处理,无法自行处理的,应当送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按弃犬处理。养犬人拒绝领回的,视作遗弃。
第二章免疫和登记 第八条本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区域为养犬重点管理区(以下简称重点管理区),绕城高速公路以外的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以下简称一般管理区)。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规定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文明和谐美丽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十条在重点管理区内,登记的犬只转让、赠与、遗失、死亡或者迁出的,原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变更养犬地点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养犬登记证、号牌毁损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补办。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对携犬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城市道路、广场上从事犬类交易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公安、农业农村部门在登记、免疫或者检查中发现疑似患有传染病的犬只时,有权暂扣和检疫;对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应当依法采取扑杀措施,并对犬尸进行无害化处理。能够查明养犬人身份信息的,应当通知养犬人领回。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养犬人发现或者怀疑所养犬只患有狂犬病症状时,应当及时送交农业农村部门检查。(四)携犬出户时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为犬只系挂号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主动避让他人和车辆。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伤人责任险。第十七条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只能饲养一只小型犬;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但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除外。
违反前款规定,养犬人隐匿、转移伤人犬只的,公安部门可以暂扣犬只,并按每只犬处以二千元罚款。携犬乘坐客运出租车时须征得驾驶员同意,并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
(五)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只配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束犬链(绳)最长不得超过一点五米。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和第十二条未办理初始登记或者年度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只犬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二)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按每只犬处以二百元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遗弃所养犬只的,按每只犬处以二千元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或者伤害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五)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二)(三)(四)(五)(七)(八)项规定的,处以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犬只,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开办犬类养殖场的,没收犬只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在保障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的情况下,具备条件的公共空间管理单位可以设置专门的犬只活动公共区域,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划定本小区内的犬只活动区域。
养犬人应当定期为所养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在养犬登记有效期内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登记。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外地人员携犬来本市逗留的,必须持犬只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签署的动物检疫和免疫证明,在重点管理区内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个人和单位均有权批评和劝阻,并向有关部门举报。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免收管理服务费。
第十九条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养犬管理档案,农业农村、城管、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部门可以查阅。第十三条在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办理养犬初始登记、免疫手续时,应当携犬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犬只来源证明; (二)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或者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明; (三)养犬地点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其他合法独立居住场所证明; (四)签订的文明养犬承诺书。
公安、农业农村、城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反映重点管理区内问题的举报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管理服务费征收标准的调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未对犬只进行免疫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禁止个人饲养的大型犬的身高、体长标准和烈性犬的品种,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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