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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号称新疆东大门,院举可喜的是,这扇门里藏的除了哈密瓜、大枣,还有储量惊人的煤炭以及其他各种矿产资源。
陈其银说,行浙江近年来,平川区的塌陷区治理工作一直受到资金等因素的制约,迟迟没有进行大规模的治理。5月24日,医药博记者来到平川区宝积乡党家水移民安置点,看到2名工人正在进行打井作业,为新规划的移民安置点寻找水源。
记者在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采访时了解到,爱助学该区开始对红会矿区实施生态移民等综合治理措施。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区委书记陈其银介绍说,金续约目前平川区已经筹措近2000万元专项资金,金续约开工建设4个移民安置点,对居住在塌陷最为严重地区的213户居民和一所小学先行搬迁。这个安置点计划安排55户移民,签字仪如果能打出饮用水,搬迁人数将会根据水量大大增加。居住在塌陷区的20138人的生产、院举生活一度受到采煤塌陷的严重影响。平川区宝积乡党委书记杨恭介绍,行浙江该乡有400多户人家位于塌陷区,其中住房严重受损的有141户。
医药博平川区黄桥乡牛拜村是区上规划的另外一处移民安置点。村民蔡廷柱老人现在的住房已经严重破损,爱助学是首批搬迁户缘起法官180万入股煤矿现年46岁的张继峰是神木县法院监察室副主任,金续约之前担任过神木县法院沙峁法庭庭长,是一名法官。
入股煤矿后,签字仪张继峰夫妇先后从煤矿得到660万元,他们认为这些都是煤矿的红利。冯某接管煤矿后,院举2007年按合伙金额100%分红,院举2008年按合伙金额120%分红,但2007年只给张继峰夫妇300万元,扩股后张继峰夫妇没有退出合伙,仍然是宋家沟煤矿的隐名合伙人,占煤矿股份10%份额为500万元。合同是否有效,行浙江应当适用《合同法》规定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法官法》《公务员法》并不调整民事活动,而原告只是在陈某名下的隐名合伙人。2005年8月出台的《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医药博对逾期没有如实登记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医药博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人员,一经查出,一律就地免职,然后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据悉,榆林市中院昨日召集张继峰一案相关人员进行听证会,案件在一两日内会有结果。昨日,神木县成立了全力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领导小组,要求各部门各乡镇首先进行自查,然后县上派出5个工作小组挨个排查,清查的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
公务员作为自然人进行的民事活动和效力应当依据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人身关系的民事法规来认定,违反《公务员法》的管理性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当事人的民事行为无效。同年2月,张继峰夫妇在宋家沟煤矿入股180万元,陈某给张继峰出具了今收到张继峰宋家沟煤矿入股款壹佰捌拾万元的条据,占该煤矿1800万元的10%股份。因此,当事人作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随后,张继峰夫妇将夫妻共同财产以张继峰的名义与陈某等人合资,受让了他人所有的神木县孙家岔镇宋家沟煤矿,受让价款1800万元,其中张继峰夫妇180万元,占总投资的10%。
被告煤矿方陈某认为,原告入股的是60万而不是180万。5月17日,本案又因故被推迟。二是市法院要加快案件审理,尽快给媒体和公众一个答复。法官是否可以依法索要违法所得?引来舆论一片哗然。
三是市纪委要对公务员从事或参与经营性活动进行调查。如二审法院认定张继峰在2005年9月22日前仍未退出股份,我们将按照《公务员法》、《法官法》和《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张继峰予以严肃处理。
最新专案组调查入股资金来源24日,神木县委常委会议后,神木县人民法院连夜召开党组会议,党组会议认为张继峰入股煤矿严重违反《法官法》的有关规定,故立即免去其监察室副主任一职。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宋家沟煤矿在2005年转让给陈某,煤矿价值1800万元。
综合《华商报》报道链 接相关法规和纪律规定《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如二审法院认定张继峰已于2005年9月22日前退出股份,则张继峰就煤矿入股问题不构成违纪。二审判决后,纪检部门会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立即着手对事件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责任倒查。榆林市纪委监察局执法室主任姜浩年表示,目前,入股煤矿法官张继峰已经被上诉至榆林中院,该案很快就会有结果。横山县法院一审判令这名法官胜诉,煤矿方不服,这起国家公职人员入股煤矿案将择日开庭二审。四是神木县要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查处。
他认为,要陈某撤销上诉的可能性不大,因为那就意味着一审横山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会生效,陈某就要付给张继峰法官1100万元的红利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来说,要进行有效监管,即出让是否合理,是否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等。
平鲁区政府22日深夜在当地政府网站上作出回应,对记者报道提出一些不同看法。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
二是1997年2月1日平鲁区政府以平政发〔1997〕10号文件明确了东梁等五座煤矿资产属国有,乡镇管理变为区统一管理。平鲁区政府提供的依据主要有三个,一是东梁煤矿1994年由军办矿移交地方,所以应是国有的。
这样,区政府和法院就陷入相互作为依据的怪圈。平鲁区政府的回应称:东梁煤矿已经缴纳1000万吨的采矿权价款,也只能转让1000万吨的采矿权,……即该矿采矿权只有2250万元的价值。三问:改制程序的漏洞为何避重就轻记者在20日报道中指出此次转让过程存在三大程序漏洞:煤矿还未挂牌出售,区政府的转让结果就已出来。区政府法律顾问赵悦等人举例说,办采矿证等手续必须有国有职工,东梁煤矿没有就作假,在有关文件和申请报告中称有国有正式职工。
其次将采矿权和采矿权价款混为一谈,前者是采矿人的法定权益,后者是山西省另行征收的费用,以采矿权价款计算采矿权转让价值,违背国有产权转让的定价规定。而如果按照总储量3400万吨估算,东梁煤矿的资源价值要大得多。
对于如此大的误差,平鲁区经贸局纪检书记魏志勇承认:改制方案中的东梁煤矿储量229万吨写错了,是自己的工作疏漏,按照2005年底的数据,东梁煤矿的总储量应该是3400多万吨。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在东梁煤矿此次采矿权转让合同中,采矿权转让价款的问题没有提及。
两份文号相同的批复文件,关键内容却有差异。为进一步澄清事实,新华视点记者24日下午再次来到平鲁区追踪调查,采访了区政府和区国土、财政、经贸、安监等部门负责人,并于25日在北京邀请国土资源部门权威人士和专家对此案进行评析,发现平鲁区政府在1万元煤矿转让事件中,不仅存在违反国家政策的问题,还存在煤矿办证和改制等文件造假等行为。
除了程序上的漏洞,记者在调查中还发现,平鲁区在东梁煤矿改制过程中存在煤矿办证和改制等文件造假等行为。也有专家认为,这种方法过于简单。中国国土经济学会秘书长、研究员柳中勤表示,这种手法暴露了企业产权转让过程中程序极不规范的问题,很多国有资产就是在这种交易中流失的。同年,平鲁区政府下发10号文件,对东梁煤矿等企业性质写明:接收后的原军地联办煤矿均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接收后的企业全部隶属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而关于东梁煤矿的资源储量出现了多个版本,来自山西省煤炭资源管理委员会等多个部门1988年的数份文件显示,东梁煤矿煤炭储量为1511万吨。区财政局长冯海清等人表示:严格讲,这样做是不对,不太严肃,肯定有问题,但有客观原因,没有办法,否则就办不了证。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产权转让需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是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区安监局局长刘保平等人解释说:当时到省工商等部门办理手续时,因为一些文件和省里具体要求不一样,不符合省里各部门的要求,而作出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既然评估是国有产权转让的前提,那么东梁煤矿转让过程中是如何做的呢平鲁区副区长罗瑞及多位部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没有对采矿权进行评估,并说没算过,不好算,很难算。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平鲁区政府1997年又下发10号文件,说东梁煤矿为国有,这等于否定了1994年自己下发的文件,也明显与当时国家有关政策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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